青岛北方

青岛北方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结算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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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9-20 08: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北方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的各项结算业务,防范和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保护购销商的合法权益和市场整体利益,根据《青岛北方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购销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购销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购销结果、购销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市场相关规定对购销商货款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市场实行每日结算制度,防范和控制结算风险,保证每日购销的正常进行和购销商品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四条 本市场结算部门负责日常结算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本市场购销商、结算工作人员和指定交收仓库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银行


第六条 本市场指定若干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并在各结算银行分别开设购销商资金专用管理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购销商的资金。

第七条 本市场与各结算银行签订购销商资金管理协议,结算银行按照该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协助本市场对购销商资金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市场购销商通过本市场指定的有关结算银行开设资金往来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九条 结算银行与本市场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为购销市场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二)为购销商开设资金账户;

(三)根据购销市场和购销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四)协助购销市场管理购销商的资金划转;

(五)协助购销市场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六)配合购销市场建立数据对账制度;

(七)保守购销市场和购销商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日常结算


第十条 本市场对购销双方存入本市场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订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个购销商设立明细账户,登记核算购销商的预付款、订货盈亏、服务费、交付货款、违约金及其它款项。

第十一条 本市场对购销商每日持有的订货,按成交价向购销双方收取预付货款。预付货款的具体标准按本市场的有关规定及购销商品合同的约定执行。本市场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收取的预付款额度,购销商应按照本市场的要求即时足额付款。

第十二条 本市场根据购销双方当日成交合同数量计收服务费。

第十三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商品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购销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十四条 可用资金是指购销商资金账户中未被占用的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安全率是计算购销商资金风险的指标,代表可用资金与预付款之间的权重关系。

    资金安全率=(可用资金+预付款)÷预付款×100%

第十六条 本市场对购销商的订货盈亏按照当日结算价进行结算划转,购销商持多种商品合同的,合并计算其订货盈亏。

第十七条 购销商品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订货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订货盈亏=∑(销售订立价-结算价)×销售订货数量+∑(结算价-采购订立价)× 采购订货数量

转让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盈亏=∑(销售订立价-采购转让价)×采购转让数量+∑(销售转让价-采购订立价)×销售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当日结算时,本市场对已转让的商品合同计算转让盈亏,并相应增减购销商结算资金账户的可用资金。对未交付或未转让的商品合同计算订货盈亏,订货盈亏为负时减少购销商的可用资金;订货盈亏为正时不增加购销商的可用资金。

第十九条 每个购销日结束后,本市场根据购销结果和本市场有关规定对购销商预付货款、订货盈亏、相关的购销、交付款项进行结算。如购销商的可用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本市场向该购销商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结算数据发送至购销系统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当可用资金余额不足时,购销商应在下一个购销日规定时间内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或自行转让已持有的商品合同,使可用资金大于零。否则本市场有权将其持有的商品现货合同进行转让,直至补足其所欠款项。

第二十一条 购销商办理资金划拨可通过网银与客户端进行。

入金:购销商的资金从其自有资金账户划入到市场结算资金账户的过程。

出金:购销商的资金从其市场结算资金账户划入到自有资金账户的过程。

购销商可在每个购销日购销时间内进行资金划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购销商,本市场可限制购销商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本市场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本市场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本市场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本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结算数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一购销日结算完成后,购销商可通过购销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四条 遇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本市场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购销商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购销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市场。如在规定时间内购销商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购销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六条 购销商应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本市场的有关规则、规定。购销商应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五章 商品交收结算


第二十七条 本市场为购销商提供交付货款结算服务,购销商持有商品合同的,可按本市场规定自主选择每日交收申报或者在合同到期日进行集中交收。

第二十八条 实物交收申报销售方交收履约担保金=交结算价×配对数量×20%。

结算价为:

(一)每日交收的,以申报当日结算价为交结算价;

(二)到期交收的,以最后十个购销日成交量和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交结算价。

商品计价以交结算价为基础,再加减升扣价。本市场根据交价,结算购销双方的货款及交盈亏。

盈亏的计算公式为:

采购方交盈亏=(交结算价—采购方成交价)×订货数量

销售方交收盈亏=(销售方成交价—交结算价)×订货数量

货款计算公式为:

应收应付货款=∑【(交收结算价±升扣价)×配对数量】

实收实付货款根据仓库实发数量调整:

实收实付货款=∑【(交收结算价±升扣价)×实发数量】

第二十九条 违约金划拨情况如下:

(一)具体付款比例按照商品合同执行;

(二)交申报时,采购方购销商需付足全额货款及所需费用,销售方购销商需提交《仓单》及所需费用,否则视为违约,同时直接扣除违约部分商品现货合同价值的20%作为违约金;

公式为:

(1).销售方交违约量=应交《仓单》数—已交《仓单》数

销售方违约金=交结算价×销售方交违约数量×20%

(2).采购方交违约量=(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结算价

采购方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20%

(三)购销商将商品合同转让、解除或终止时,本市场将在扣减购销商应交的各项费用、结算其盈亏后向该购销商退还货款或预付款;

(四)货款及违约金的划拨等其他具体规定,按照《青岛北方农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管理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购销商进行实物交,应当按规定向本市场缴纳交服务费。具体标准在商品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制度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本市场结算方面的文件等均属于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